2007年3月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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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年的约定没让家庭定纷止争
岳母大人把上门女婿告了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厉国智

  上门女婿与岳母相处不好,于是一纸“家事处理意见”出台了。但是24年后,这个特殊的协议终究未能履行自己的使命,近日由法院判决撤销。这个“家事处理意见”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文书,在处理家庭纠纷中能起到什么作用?一纸契约能给家庭带来和睦相处吗?

  女婿岳母
  签订“家事处理意见”
  宁波鄞州区张太太66岁,她有个52岁的上门女婿。27年前,张老太招了上门女婿吴某,但是一起才相处了2年,张老太与女婿之间就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不休。
  张老太和女婿之间的家庭矛盾发展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。1983年6月20日,张老太家人请来了村干部。在村民委员会干部的调解下,达成了一份“关于张××与吴××家事处理意见”。
  这份“家事处理意见”约定张太太的承包田由女婿吴某某管理,收益归张太太。而张老太家的一切家产不可以私自变卖,百年之后由女婿继承。张老太夫妇失去劳动能力时,生活费由上门女婿负担。

  24年后岳母
  要撤销“家事处理意见”
  “家事处理意见”在张老太家出台后的第二年,就发生了变故。张老太以女婿吴某不赡养自己为由,撕毁了这张“家事处理意见”。
  几年后,张老太又把承包田转让给了三女儿耕种。从此,女婿吴某不再耕种,对老人的赡养改为用现金支付的方式,开始是每年200元,四五年后加到每年300元,后来再加到每年400元。
  1999年10月22日,张老太的丈夫去世。2004年,因吴某要负担子女读书,妻子身体又不好,家庭负担越来越重。为此,张老太提出自己已经够吃够用,不再向女婿吴某要生活费。
  但是这个家庭的矛盾一直没有解决。2006年11月,张老太将女婿吴某告到了鄞州法院邱隘法庭。张老太说,她的老伴去世时,吴某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丧葬费。近年来,他们之间经常吵架,女婿甚至把她住房的屋顶捅破,而且在其丈夫去世后,女婿吴某不尽赡养义务。张老太因此提出要求解除24年前签订的“家事处理意见”。

  财产之争
  是家庭矛盾之源
  在法庭审理中,被告吴某大喊冤枉。他说,自从家里达成“家事处理意见”后,他一直都按意见来履行家庭义务,对岳母也承担了赡养义务,但却没有拿过一份财产。他觉得自己根本没有理由被岳母起诉。
  但在答辩中,吴某说起了关于房产的事。吴某说,岳母曾把十多平方米的房屋送给他人,为此,他向岳母提出不能送人,并向受赠方也提出异议,结果岳母则帮他人说话,说自己不需要用房屋了。
  对于房屋问题,张老太却说那间房屋并没有送人,现在都登记在其老伴的名下。
  而2006年4月,在张老太起诉要求撤销“家事处理意见”前几个月,她和女儿就以继承张老太丈夫的遗产为由,将吴某夫妇告上法院。后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。
  庭审中,原告、被告各有说法,牵扯出来的家庭问题更是剪不断,理还乱。但是其中的大问题便是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分配。

  法院判决
  撤销24年前的约定
  该家庭纠纷经鄞州法院审理,该院判决认为,张老太家的“家事处理意见”,是在村干部的主持下,主要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下签订的,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应认定合法有效。
  但由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矛盾,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。现双方又无法调和,故原告要求解除该“家事处理意见”,可予准许。鉴于张老太的丈夫已经死亡,岳父与女婿吴某在“家事处理意见”中的权利、义务不再适用解除。因此,对女婿吴某已对岳父和岳母所履行的义务,吴某依法可另行主张权利。
  最后,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张老太与女婿吴某在24年前签订的“家事处理意见”中有关他们两人的权利、义务关系。